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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一男子貸款后身亡 51元保費換31萬保金

2013年05月07日 17:08 作者:莊紅 李久彪 高紅 來源:大眾網(wǎng)臨沂站
山東沂南男子邵某向信用社貸款31萬元,并按信用社要求花51元錢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金31萬元。豈料,在保險期間,邵某意外身亡。近日,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邵某妻子及他們的三個子女享受巨額保金。
        大眾網(wǎng)臨沂5月7日記者 莊紅 通訊員 李久彪 高紅)山東沂南男子邵某向信用社貸款31萬元,并按信用社要求花51元錢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金31萬元。豈料,在保險期間,邵某意外身亡。近日,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邵某妻子及他們的三個子女享受巨額保金。

        據(jù)了解,2012年6月7日,山東沂南男子邵某與沂南縣湖頭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雙方約定:邵某由冷某等九人擔保向信用社借款31萬元,借款期間為2012年6月7日至7月5日。按照信用社要求,邵某購買A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一份,支付保費51.46元。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邵某,保險期間為自2012年6月7日0時起至2012年7月5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31萬元,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fā)放金融機構(gòu),第二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12年6月22日,邵某不慎摔倒身亡。事后,A保險公司并未按約定支付湖頭信用社保險金用以償還邵某貸款,后邵某貸款由擔保人及邵某預先支付的貸款保證金償付。2013年1月,邵某妻子連同他們的三個子女將A保險公司起訴至沂南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31萬元。

       沂南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邵某與被告A保險公司簽訂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真實、有效、合法,雙方均應按照約定享受權(quán)利,履行義務(wù)。邵某在合同簽訂后已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wù),現(xiàn)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因意外死亡,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予以支付保險金。第一受益人沂南縣湖頭信用社貸款已受償,四原告作為邵某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受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A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保險金31萬元。

    (責任編輯:趙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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