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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買房合同約定期 開發(fā)商需賠付買房人違約金
2013年05月22日 08:33
作者:趙澤軍 李艾忠
來源:大眾網臨沂站
2011年3月,馮先生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92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56萬元。購房時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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