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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鑰匙鏈上掛水果刀被拘3日 律師稱處罰過猶不及

2013-02-23 16:34 作者:未知 來源:中青網(wǎng)

     
      2月21日,36歲的河南鄭州新鄭市民吳偉春左手拿著一把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的黑色水果刀,右手拿著一份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神情沮喪地說:“我比較喜歡吃水果,就從正規(guī)合法超市買了這樣一把小水果刀,串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上街時卻被警察帶走,還被關(guān)了3天。”
      吳偉春拿出該款小刀說明書,記者看到,上面寫著:“材質(zhì)優(yōu)良,設計獨特,外形美觀,體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攜帶更加方便安全。適合各類瓜果、蔬菜、薯類削皮等。”
      吳偉春告訴記者,他是河南萬莊化肥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1月28日14時30分許,由于前方堵車,他和同事在鄭州萬客來公交站下公交車,向東步行前往公司參加會議。“我倆手都提著手提袋,其中一個手提袋還裝有獼猴桃等水果,當時鑰匙鏈掛在前褲兜附近。”
      “我跟同事正在大街上走著,一個穿便裝的陌生人忽然攔住我,在我眼前晃了一下證件,說自己是潔云路派出所(現(xiàn)為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的,讓我配合一下工作。”吳偉春回憶說,兩人正交談時,這位民警搜走了他褲腰上掛的鑰匙鏈和身份證,接著帶他上了一輛白色私家車,將他帶到了潔云路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我將鄭州市居民保障卡、名片等身上所有證件都交給警察,想證明自己不是壞人,希望他們能盡快放我走,別耽誤了公司的會議。”吳偉春說,但警方人員稱,經(jīng)鑒定,他鑰匙鏈上的折疊水果刀是管制刀具。
      吳偉春說,自己從小遵紀守法,從無犯罪前科,一聽警察說他攜帶管制刀具,就趕忙解釋,水果刀是他不久前在鄭州供銷第一分公司左右鄰超市購買的,那是一家合法正規(guī)超市,并且他保存有發(fā)票和購物小票,因為覺得水果刀精美,體積又不大,方便外出時削水果皮,就串在鑰匙鏈上。“超市也沒標明這是管制刀具,如果我知道是管制刀具,也不會購買,更不會光明正大地串在鑰匙鏈上。”
      吳偉春解釋后,一名警察告訴他,“不是什么大事,不必擔心,好好配合工作,可能一會兒就放了你。”
      4名警察把他送到情報室采血樣、取指紋、拍照等,隨后將他送進禁閉室。
      “當時有一名警察說我比較實誠,比較配合工作,本來可以放了我,但要是放了我,之后怕不好跟領導交差,他們再向領導匯報一下。”吳偉春說。然而,當晚7時36分,一名民警讓他簽一份《治安處罰決定書》,稱因其攜帶管制刀具,要拘留3日,隨后警察將他送到了鄭州市二七區(qū)拘留所。
      吳偉春說,在此期間,警察沒有通知他的家人。到拘留所后,工作人員稱,住小房間房費每天150元,吳偉春被拘3天,共需繳450元。“當時我身上帶的錢不夠,這才通知我的家長前來交錢,后來又沒讓我住小房間,也沒讓交錢。”
      吳偉春說,被拘留3天后,1月30日上午9時左右,他才被釋放。
      吳偉春出來后,百思不得其解,“我?guī)б话研∷渡辖?,咋就成?lsquo;階下囚’呢?”隨后,他又到原超市花了17元錢,買了一把同樣的折疊刀。
      吳偉春說,按照警方的認定方法,目前市場上銷售的菜刀、水果刀等多種家用刀具,都可歸類為管制刀具。“難道說市民購買菜刀、水果刀等其他實用刀具后,在回家路上,警察就能抓捕拘留?如果這樣,那豈不是人人自危?”
      吳偉春說,抓捕拘留不僅影響了他的工作生活,并且對自尊心造成了傷害。
      2月21日下午,記者在鄭州市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內(nèi),看到某品牌的七件套刀具中,就有20多厘米長的尖刃廚刀,且周圍沒有任何管制刀具的提示。市民購買時,銷售人員并未提醒該刀具為管制刀具,也沒有提醒購買者不能攜帶該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月22日上午,鄭州市公安局一位相關(guān)負責人回應稱,按照公安部發(fā)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中的第3項:“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屬于管制刀具,吳偉春攜帶的是彈簧刀,屬管制刀具;且吳偉春攜帶管制刀具現(xiàn)身鄭州市客運南站,時逢春運,這里又是案件高發(fā)區(qū);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鄭州警方處罰并無不妥。
      該負責人還稱,由于部分老百姓并不熟悉管制刀具的范疇,因此,管制刀具的生產(chǎn)銷售商應在顯眼位置予以注明,并提醒購買者以正規(guī)合法方式攜帶使用該類刀具;購買者也應根據(jù)法規(guī),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中國政法大學系統(tǒng)法學疑難案件中心主任調(diào)研員、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吳偉春是從合法正規(guī)超市購買的水果刀,并不是“非法攜帶”,“公安局既然不禁止超市賣刀,市民當然有權(quán)購買。目前,超市不需要辦理‘賣刀證’,市民不需要辦理‘買刀證’,平時不需要辦理‘持刀證’,何來非法?公安局搞的是有罪推定,做法不當。”
      王永杰補充說,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批準,公安機關(guān)的人民警察可將涉嫌違法人員帶至公安機關(guān),對其繼續(xù)盤問。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jīng)繼續(xù)盤問,公安機關(guān)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王永杰說,吳偉春被帶至公安機關(guān)后,家人與單位都不知曉,且吳偉春已經(jīng)出示證件并表明身份,也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意,明顯屬于情節(jié)較輕,警方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卻被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公安局的處罰是不當?shù)摹?br />   王永杰說,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涉嫌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吳偉春可以向公安機關(guān)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也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還可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王永杰認為,警方加強危險品的檢查是必要的,但是,一旦超越了必要限度,過猶不及,也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ly

     

    (責任編輯: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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