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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消協發(fā)布2012十大典型案例 維權需留心

2013-02-23 08:42 作者:楊帆 吳昊 來源:大眾網臨沂站
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腳步日益臨近,消費維權再次成為熱點話題。近日,臨沂市消協公布了臨沂市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美容、家電、食品、汽車等多個行業(yè)。通過這些案例,希望市民能避免這些消費陷阱,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眾網臨沂2月23日訊(記者 楊帆 吳昊)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腳步日益臨近,消費維權再次成為熱點話題。近日,臨沂市消協公布了臨沂市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美容、家電、食品、汽車等多個行業(yè)。通過這些案例,希望市民能避免這些消費陷阱,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 預付消費不履行承諾 經營者違約退還錢款

      案情簡介:今年元旦期間,消費者季某在河東某美容店花了5000元辦了一張終身會員卡。購卡時老板答應贈送5張貴人卡和22000元的店內消費現金券,但事后老板一直沒有履行當時的承諾。季某找老板理論想退出終身會員,老板卻告訴她沒有退會之說。市消協接到投訴后,立即與美容店負責人聯系,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詳細了解。最后美容店退回了季某的5000元。

      案例評析:通過此案例,我們認識到了美容業(yè)內部存在的暗箱操作以及潛規(guī)則等諸多問題,比如此案中的預付消費問題,消費者往往不能明明白白消費。

      案例二 八寶豆豉缺斤少兩 外地游客獲雙倍賠償

      案情簡介:2012年7月16日,外地游客王先生在青蘭高速沂水段某服務區(qū)餐飲服務部購買了一籃兩壇裝八寶豆豉,價格118元,壇上標注1000克每壇,實際含量卻只有600克每壇。接到申訴后,沂水縣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前往,最后,經營者雙倍賠償消費者價款236元,王先生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申訴事實清楚,消費者要求賠償的金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案例三 贈品“三包”等同于正品 消協調解消費者換得新機

      案情簡介:2012年5月,消費者王先生在費縣某電動車銷售部舉行促銷活動時購買電動車,獲贈一臺某品牌的洗衣機。王先生使用該洗衣機不到兩個月,多次出現故障。王先生要求銷售方給予更換一臺新的同型號洗衣機。工商調解人員介入后,商家就為王先生更換了一臺同型號的新洗衣機。

      案例評析:本案例中,電動車銷售部以洗衣機是贈品為由,拒絕消費者王先生更換新洗衣機的合理要求,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

      案例四 房款交齊半年未能交房 電話調解開發(fā)商退房款

      案情簡介:消費者胡先生投訴稱:他于8月9日在我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房款都交齊半年了,開發(fā)商卻一直未交房。合同管理科接到胡先生的投訴后,請他帶相關文件到合同科進行調查調解。售樓處負責人最終退還房款并向投訴方胡先生道歉。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案件,這種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很普遍。調解人員依據上述條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開發(fā)商全部退還了消費者胡先生的購房款,一場因合同違約引起的購房糾紛就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案例五 汽車“生日”遭更改維權獲2萬元賠償

      案情簡介:2012年4月24日,沂南工商接到申訴:李先生在沂南縣城某汽貿公司購買了一輛私家車,回家后發(fā)現發(fā)動機上重疊貼著兩個日期標簽。李先生認為汽貿公司故意隱瞞汽車的真實信息,存在消費欺詐行為,要求汽貿公司賠償2萬元。沂南縣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 接到申訴后調查認定,汽貿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故意向消費者隱瞞了有關的真實信息,最終,汽貿公司向李先生賠償了2萬元。

      案例評析:該案中,汽貿公司在銷售車輛時,不但沒有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的真實信息,而且還故意隱瞞,顯然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六 洗浴中心丟了鞋子 依法獲得賠償

      案情簡介:李先生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浴,進門后將自己的鞋子脫下交與洗浴中心工作人員后,便去洗澡,洗澡結束結賬后準備離開時發(fā)現鞋丟了。李先生要求洗浴中心對自己的物品折價賠償。經調解,洗浴中心給當事人補償900元卡及200元現金。李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盡管洗浴中心對消費者沒有再收取保管費,但其收取的洗浴費用通常包含了存放衣物、沐浴用品等費用,理應享有安全放心的消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洗浴中心應承擔李先生的損失。

      案例七 樹苗“喝下”農藥死亡 銷售者依法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王先生在河東區(qū)相公辦事處經營化肥農藥的商店購買了精通牌和都而牌農藥,用于綠化苗圃除草,按照經營者指導的使用方法導致六畝樹苗九成以上死亡,求助于工商人員幫助調解。經調解,被申訴方賠償申訴方經濟損失28000元。

      案例評析:此案爭議的焦點是槐樹苗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因使用農藥而引起的。在此投訴中,對于除草農藥的使用方法,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內容去指導農民除草藥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不能用經驗或相當然去指導農民使用除草藥。所以,在責任認定上,經營者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案例八 干洗大衣被遺失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沂南縣的王先生將一件價值1600元的男士大衣送往某干洗店清洗,十天后王先生去取衣服時,店員卻告知未找到衣服可能已丟失了。經調解,干洗店賠償王先生1200元。

      案例評析:《山東省洗染行業(yè)消費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確屬經營者在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衣物損壞和丟失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的1-6倍金額賠償。”消協在本案中認為,經營者存在明顯過失,應當對消費者進行加倍賠償。

      案例九 網卡未到期“被欠費”消協維權得索賠

      案情簡介: 近日,消費者程某投訴稱8月8日購買某通信公司無線上網年卡一張,未出一年卻被告知欠費不能使用。消費者找經營者多次問詢卻沒結果,無奈之下來工商消協咨詢投訴。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由上網卡經銷商一次性退還消費者上網費以及交通費用800元人民幣。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提供服務真實、約定期內保證消費者正常使用,并且對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三項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進行定性、調解處理,力求做到定性恰當,處理合法。

      案例十 物流擅自轉運貨物 應承擔損壞責任

      案情簡介:2012年8月份,家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李女士,委托一家快遞公司托運一個價值325元的包,在辦理委托遞送手續(xù)時,雙方并未對賠償額進行約定。接受委托后,快遞公司在沒有告知李女士的情況下,擅自將李女士托運物品交由另一家快遞公司運輸,致使李女士運輸物品外包裝中途損壞,貨物運輸到達目的地后出現嚴重破損,收貨人因此拒絕接收。李女士多次與快遞公司交涉,對方均以責任在接受轉運的快遞公司為由拒絕賠償。

      案例評析: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的規(guī)定,經執(zhí)法人員調解,雙方按照交貨地的價格對標的物價進行認定,最終,李女士獲得了300元的賠償。(wxx)

    (責任編輯: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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