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11歲父親引熱議
新西蘭11歲父親帶來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思,年僅11歲,性器官還沒有完全發(fā)展成熟的少年居然成了小孩的父親,該少年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顯然這是一起典型的兒童性侵的案件,兒童遭遇這樣的境況,心中會一直存在陰影,想要健康快樂的成長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近日,一則報道備受關注:一名11歲新西蘭少年經一名同學慫恿結識了該同學的母親,并與該同學36歲的母親發(fā)生性關系,由于少年與同學母親的性關系維持數月,最后女子產下一個孩子。該事件震驚新西蘭,也引發(fā)引發(fā)社會各界對有關兒童性侵犯的法律保護反思,在我國,法律又賦予了兒童哪些權利?

法律賦予兒童的權利
《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教師法》、《婚姻法》、《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對兒童的權利作了特別規(guī)定,主要如下:
1、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具有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對于隨意開除學生、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違法行為,兒童及其監(jiān)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或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如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虐待、遺棄兒童;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校外人員不得進入學校對兒童造成傷害。
3、生活獲得照顧權。如父母對兒童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兒童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關于兒童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兒童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人身自由權。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兒童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5、財產權。國家保障兒童的財產不受侵犯,即使是其監(jiān)護人,除為兒童的利益外,也不得擅自處理。
6、接受贈予權。兒童在接受獎勵、贈予、報酬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7、財產繼承權。兒童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立遺囑時,應當為沒有生活來源的兒童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肖像權。以贏利性為目的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兒童的學習、生活照片時,必須征得兒童或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
9、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兒童的名譽。
10、榮譽權。不得阻礙兒童獲得各種榮譽,也不得隨意加以撤銷或剝奪。
11、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兒童的個人隱私。兒童的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個人私事的決定權。
12、著作權。兒童就其作品,享有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13、民事活動代理權。兒童就其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有要求監(jiān)護人、學校代理權。
14、休息娛樂權。兒童有休息、娛樂和游戲的權利,應鼓勵他們參加游戲、娛樂以及文化藝術活動,家長、學校應當為兒童的娛樂、休息提供良好的條件。
15、獲得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權。學校有義務采取措施,使校園環(huán)境達到相關標準,以滿足兒童健康成長的需要。
16、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即不得要求兒童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
17、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如參加政府的慶典演出等。
18、平等對待權。兒童在入學、升學、評價等方面應一視同仁,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