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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多起聾啞人盜竊案

2013年11月20日 13:43 作者:孔紅星 世進 水紅 來源:大眾網(wǎng)臨沂站
來自貧窮農(nóng)村的二十歲聾啞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本應接受特殊學校的職業(yè)技能培訓,使他們享有一技之長,立足社會。但四人迫于生計,結(jié)伙盜竊被判刑。近日,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分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至三萬元。

        大眾網(wǎng)臨沂11月20日訊(見習記者 孔紅星 通訊員 世進 水紅)來自貧窮農(nóng)村的二十歲聾啞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本應接受特殊學校的職業(yè)技能培訓,使他們享有一技之長,立足社會。但四人迫于生計,結(jié)伙盜竊被判刑。近日,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分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至三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與徐某某、王某某、陳某某、韓某某等人交叉結(jié)伙,竄至臨沂市蘭山區(qū)、河東區(qū)等地,采用鉆頭砸車玻璃等手段,作案8起, 其中2012年11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結(jié)伙,騎摩托車竄至臨沂市蘭山區(qū)南坊街道三河口小學門前路段,欲持電鉆鉆頭砸一輛停放在路邊的轎車車玻璃準備行竊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四被告人共竊取王某某等人車內(nèi)的現(xiàn)金及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一宗,價值共計10萬余元。

      近日,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朱某某盜竊的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馬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盜竊的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穆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系聾啞人犯罪,且四被告人在第八起欲盜竊被抓獲后,即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罪行較重的盜竊犯罪事實,其行為系坦白認罪,對被告人朱某某可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馬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積極退贓和繳納罰金,對其可以適用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

      對聾啞人犯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19條對此作了專門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但聾啞人犯罪跟免除或減輕處罰之間并不存在必然性。對聾啞人犯罪,既不能姑息遷就,也不可矯枉過正。如何預防犯罪,拯救更多的無聲世界的迷途者,成為了全社會的責任。特殊學校,應該成為聾啞人職業(yè)技能培訓和普法教育的主陣地,特殊學校要重視對聾啞人一技之長的培訓,增加聾啞人的就業(yè)機會,將法制教育納入課程表,以提高聾啞人的法制觀念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同時,希望聾啞人的家庭對聾啞人群多些關(guān)注、關(guān)懷,社會也應多給予一些幫助,以免他們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控制。 

    (初審編輯:莊紅   責任編輯:趙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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