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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敲詐老板被囚地下室4年

2013年07月25日 14:32 作者:張淑玲 來源:京華時報
因和老板發(fā)生矛盾,來自遼寧的馬忠生曾被老板使用鐵鏈、掛鎖囚禁在地下室內長達4年。去年11月13日,馬忠生逃出報警,將制售桌游產(chǎn)品的老板姜巖告上法庭。昨日下午,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姜巖表示認罪,但稱囚禁時間只有半個月,拿下鏈子后兩人就恢復了朋友關系。而馬忠生則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他留下的電話已成空號。
     

    姜巖被帶進法庭。京華時報記者蒲東峰攝

    因和老板發(fā)生矛盾,來自遼寧的馬忠生曾被老板使用鐵鏈、掛鎖囚禁在地下室內長達4年。去年11月13日,馬忠生逃出報警,將制售桌游產(chǎn)品的老板姜巖告上法庭。昨日下午,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姜巖表示認罪,但稱囚禁時間只有半個月,拿下鏈子后兩人就恢復了朋友關系。而馬忠生則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他留下的電話已成空號。

    ■案情有疑義

    法官改變庭審程序

    昨日下午,已被取保候審的姜巖在法警的引領下走進法庭,一見法官,他便深深地鞠了一躬。

    庭上,檢方宣讀起訴書,稱在2008年10月,姜巖與28歲的馬忠生發(fā)生矛盾,遂將其帶至通州區(qū)臺湖鎮(zhèn)口子村一院內,使用鐵鏈、掛鎖等工具,將其拘禁于該院地下室內。直至2012年11月13日,馬忠生逃出并報警。

    馬忠生逃出3天后姜巖被抓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17日,姜巖被通州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經(jīng)通州分局取保候審。

    庭上,姜巖承認自己犯了罪,但針對長達4年非法拘禁的指控,姜巖辯述稱,“其實沒那么長時間,開始只是半個月,拿下鏈子后我們就恢復了朋友關系,他不愿意離開,一直就住在那里?!?/p>

    鑒于姜巖和其辯護律師對囚禁時間持有異議,原定以簡易程序審理的庭審改為采用普通程序審理,該案暫時休庭。

    ■鎖人者姜巖

    一時沖動就鎖了庭下,姜巖解釋稱,他和馬忠生認識是在2006年,當時,他的桌游產(chǎn)品招聘銷售,馬忠生前來應聘,工作了兩個月就辭職了。

    大概過了半個多月,馬忠生又來到店內,姜巖收留了他。然而不久,馬忠生偷走了一副桌游牌,“當時我打了他一耳光,要送他到派出所,但是他痛哭流涕請求原諒,說要拿出去賣的桌游牌,被發(fā)現(xiàn)里面有假的,所以就扔垃圾桶了,”姜巖說,當時自己給了馬忠生50塊錢,讓他離開。

    再次離開的馬忠生,總是以自己在外面犯事兒,或稱要舉報姜巖無照經(jīng)營、造假桌游牌等理由要“封口費”。

    為了避免陷入馬忠生的“敲詐”,姜巖稱自己就想教訓他一下,“一時沖動就鎖了,鎖了他我就后悔了,”姜巖說,就這樣過了半個月,“我讓他走,他說,你把我弄來了,我不走,請神容易送神難。”

    姜巖稱,就這樣馬忠生一直住在大院地下室里,在地下室里開火做飯,還要了電腦玩兒,有時也上到院里和工人們說笑,“他也沒別的地方去,我后來就是和他當朋友處的。”

    姜巖稱,去年11月13日馬忠生離開住了4年的地下室,并報了警。隨后,自己被警方控制,“我被抓后,他拿了10萬元調解費,然后就不見蹤影了?!?/p>

    ■被囚者馬忠生

    未到庭電話成空號

    昨日下午的庭審受害人馬忠生沒到庭?!邦^兩天我們通知他開庭時,他的號還是通的,他知道開庭的事兒,”通州法院一工作人員稱,現(xiàn)在,他們也聯(lián)系不上馬忠生了,“他留的聯(lián)系電話,現(xiàn)在成了空號?!?/p>

    盡管沒參加庭審,但馬忠生提交了一份供詞,他在供詞中稱,自己被囚禁在一地下室后,地下室太小,自己脖子上還被拴了鐵鏈,吃喝拉撒全在地下室,特別難受。開始,自己每隔半個月才能上去洗澡、曬太陽,兩年后才能到上面活動,“每次到地面,我都想呼救,”馬忠生稱,但一想到怕姜巖報復自己,再給自己拴上鐵鏈,所以就放棄了。

    就在被“囚禁”的最后

    一年,馬忠生能常出來幫姜巖打掃院子,搬東西,還能幫忙設計一些桌游圖畫。2012年11月13日,已兩天沒有聽到外面有人,馬忠生從地下室內打開出口處的擋板,逃離了地下室。

    ■律師說法

    囚禁時間長短量刑會有不同

    昨日下午,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律協(xié)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刑辯律師李肖霖認為,只要是非法拘禁,無論時間長短,因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已經(jīng)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該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李肖霖指出,囚禁時間長短在量刑上會有考慮,“情節(jié)嚴重的、囚禁時間長的,其量刑肯定會重些?!?/p>

    對于馬忠生失去聯(lián)系的情況,李肖霖律師分析,因非法拘禁罪是成立的,公訴的主體是國家,所以,無論受害人是否到庭,均不影響該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但被害人若以老板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其中生產(chǎn)有假冒偽劣產(chǎn)品為由要錢,便是違法的,他可以舉報,不可以以此種違法去要挾老板;老板給他的10萬元,也可以不用給。他指出,在國外,雙方私了,便可以不追究,但在我國,因刑事部分主體屬于國家,不可以免除責任。但是,這個給予被害人10萬元的情節(jié),在具體量刑時,也可予以考慮。

    (記者張淑玲)

    (初審編輯:莊紅   責任編輯:趙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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