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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公安交警部門重拳出擊“違法電動汽車”

2012-03-26 15:14 作者:李龍 來源:臨沂大眾網
記者25日從市交警支隊獲悉,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市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無牌無證、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不遵法行駛的電動汽車,嚴管嚴查。

        大眾網臨沂3月26日訊 (記者 李龍 實習生 尹丹 通訊員 孫澎 韓玉杰)記者25日從市交警支隊獲悉,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市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無牌無證、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不遵法行駛的電動汽車,嚴管嚴查。

        據悉,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加快,我市市區(qū)汽車保有量迅猛增長,人、車、路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面臨的交通安全形勢更加嚴峻。特別是近期大量無牌無證電動汽車違法上路行駛,在給市區(qū)交通造成巨大壓力的同時,也引發(fā)了大量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電動汽車駕駛人的安全,臨沂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無牌無證、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不遵法行駛的電動汽車,嚴查嚴管。

        另外,交警部門還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電動汽車時,請自覺選擇購買正規(guī)廠家生產、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合格、依法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電動汽車;購買后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未登記的電動汽車需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駕駛電動汽車上路行駛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文明行車、安全駕駛。

        法律鏈接:

        一些市民認為購買電動汽車最大的方便就是不用去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直接上路行駛,但記者從市交警部門了解到,電動汽車不掛牌上路屬違法行為,電動汽車如需上道路行駛需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電動汽車屬機動車: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802——2008規(guī)定:

        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汽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電動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法定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 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3、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責任編輯:徐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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