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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看管的財物不幸被偷 律師:不必負全責

2012-10-22 07:35 作者:崔洪英 來源:大眾網-魯南商報
代人看管財物,結果財物不幸被偷。最近梁先生就遭遇這樣一件倒霉事,公司要求他負全部責任。但律師認為,梁先生不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代人看管財物,結果財物不幸被偷。最近梁先生就遭遇這樣一件倒霉事,公司要求他負全部責任。但律師認為,梁先生不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梁先生在市區(qū)一家公司上班,前幾天公司組織員工外出學習,臨上車時,領隊說去趟廁所,要他代為看管一下包。結果領隊回來后才發(fā)現,包被割了一道口子,里面的3000元現金和若干票據被偷走了。公司要求梁先生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梁先生認為他不是故意的,不該負全部責任。
      梁先生到底需不需要為此負全部責任呢?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的王自豪律師認為,首先,梁先生他們是受公司指派外出學習,保管財物是受領隊的安排,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勞動者對財物保管不善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此類案件不屬于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典型意義上的勞動爭議,但由于損害賠償的事實源于勞動者的職務行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此,所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受勞動法調整。
      其次,如果你對財物的遺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處分,乃至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此外,即使你對財物的失存在重大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全部賠償?;趧趧诱叩娜鮿莸匚?即使造成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將該損失全部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在確定賠償金額時,用人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在扣發(fā)勞動者工資時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記者 崔洪英)

    (責任編輯: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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