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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小兩口離婚房產分割引糾紛

2012-12-21 08:35 作者:郇恒吉 來源:大眾網臨沂站
雙方父母為兒女著想,湊錢出資幫助購置了婚房,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婚后幾年,小兩口竟鬧起了離婚,在房子分割問題上產生了糾紛。

        大眾網臨沂12月21日訊(記者 郇恒吉)雙方父母為兒女著想,湊錢出資幫助購置了婚房,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婚后幾年,小兩口竟鬧起了離婚,在房子分割問題上產生了糾紛。
      三年前,徐良與秦娜經朋友介紹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由于徐良沒有婚房,秦娜的母親對這樁婚事提出了反對。為了能讓兒子早日成家,徐良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積蓄準備為兒子買房??墒抢蟽煽诨I了很久仍然無法支付全部房款,秦娜于是說服自己的父母也出一部分。就這樣,婚房終于解決了,并且登記在徐良名下。其后,兩人順理成章地領了結婚證。
      婚后兩年,隨著徐良生意不斷擴大,他不僅把婚房抵押出去向銀行借了一大筆款,為了節(jié)省開支還動員秦娜和他一起住到廠里。秦娜雖然很不情愿,但是依然體貼地支持徐良。徐良也很爭氣,兩三年的功夫就把貸款全部還清了。秦娜越來越無法忍受工廠的惡劣環(huán)境,主張搬回家住??煞孔釉缫驯恍炝汲鲎饨o了他人,并且簽了3年的租賃合同。
      后來,秦娜覺得徐良為了賺錢走火入魔了,絲毫不注意自己的感受。而徐良則強調自己為了家庭才如此打拼,秦娜應該理解。就這樣,兩人的感情在爭吵中逐漸消磨殆盡,于是秦娜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徐良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秦娜的訴訟請求。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彭海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案例中的房產仍為雙方共有,而非徐良的個人財產。但共有狀態(tài)并非共同共有,而應按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彭海提醒廣大讀者,父母在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最好簽署書面協(xié)議,明確出資的真實用途,對于贈與還是借貸,贈與一方還是雙方,借貸一方還是雙方,盡可能做明確約定。
     

    (責任編輯: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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