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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肇事逃逸仍獲賠償

2012-07-13 07:35 作者:郇恒吉 來源:大眾網(wǎng)-魯南商報
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投保人駕車逃逸,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日前,駕駛員倪某駕駛車輛致人死亡逃逸后,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其明確說明義務(wù),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投保人駕車逃逸,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日前,駕駛員倪某駕駛車輛致人死亡逃逸后,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其明確說明義務(wù),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2007年8月,倪某駕駛其轎車與陳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致使陳某不治而亡,交警部門認定倪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26萬元。
      考慮所購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倪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只賠償了交強險內(nèi)死亡賠償金5萬元,而商業(yè)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保險公司以倪某駕車逃逸免責為由拒賠。
      無奈之下,倪某將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未盡其明確說明義務(wù),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其對投保人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應(yīng)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賠償金額以投保金額為限。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wù)所彭海律師認為,涉及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如何認定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究竟有沒有效,是審理案件的關(guān)鍵所在。
      “保險公司稱,免責條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wù)’欄,對此沒有明確地說明義務(wù),但該條款涉及保險人保險責任的免除問題,保險人仍應(yīng)承擔明確的說明義務(wù)。”彭海說,并非是寫明免責條款就可免責,保險人仍應(yīng)承擔明確說明義務(wù)。
      彭海律師建議道,近年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來講,均應(yīng)正確理解和簽署保險合同、切實履行合同義務(wù)才能確保本方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犯。(記者 郇恒吉)

    (責任編輯: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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