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539-7037779

通訊員qq群:97190667

大眾報業(yè)集團主辦

當前位置:主頁 > 臨沂大眾網 > 文體綜合 >

娛評:別指望明星能遠離“藥品”

2013-01-30 16:26 作者:司馬童 來源:北京晚報

    “今后無論是否有藥監(jiān)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因優(yōu)卡丹事件,演員宋丹丹近日被扯進“代言門”,雖然仁和藥業(yè)隨后發(fā)出聲明,澄清了“優(yōu)卡丹會損害兒童肝腎”的傳言,宋丹丹也表示“如釋重負”,但她已公開表示將不再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出事”——企業(yè)“澄清”——明星“挨批”,近些年來,類似“明星代言藥品廣告”的新聞發(fā)酵事件,公眾已是時有所聞、屢見不鮮。叫響了“家有兒女,常備優(yōu)卡丹”這句廣告語的宋丹丹,在同樣逃不出那種“代言魔咒”后,此番態(tài)度決然地宣稱“將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確實尤顯“珍惜羽毛”,也被眾多網友贊其“敢于擔當”。而盡管如此,我卻仍然要說:別太寄望于“明星不做藥品廣告”。

    從來的說法皆稱“是藥三分毒”,那些代言藥品廣告的名人名家,尤其是文體明星,自然少有不懂這樣的簡單常識。而其“代言藥品”的廣度和深度,卻為何依然有增無減?除了制藥企業(yè)財大氣粗的“犒勞合同”,因著“國情”不同,咱們這兒給健康產品做廣告代言的監(jiān)管偏松,不似許多國家嚴格要求“必須有確切材料證明,代言者長期在規(guī)律性地使用產品,且從代言產品的重要功能上獲益”等,這無異于給某些“見錢眼開”者的事后“金蟬脫殼”,提供了極大方便。倘若我們也給做不到上述要求的“藥品代言”訴以“涉嫌欺詐”,試問明星們是否宣稱“不做藥品廣告”,還有什么奇怪和重要么?

    說別太寄望于“明星不做藥品廣告”,還緣于“明星代言”其實并非藥品廣告甚囂塵上、不絕于耳的主要推手。“藥品有疑,明星受過”的背后,一方面固然是“明星效應”的不可小覷,而歸根結底,則還是非處方藥仍顯寬泛與龐大所催生的“廣告沖動”。明星代言也好,凡人出鏡也罷,藥品廣告孜孜以求的發(fā)布動力,當然是希望普通患者選擇購買非處方藥時的“跟著廣告走”;而要是努力借鑒許多國家的“嚴管經驗”,大力壓縮非處方藥的自購空間,各種藥品廣告對社會公眾的“誘惑力”便會大打折扣,制藥企業(yè)在這方面“投入產出比”的務實判斷下,哪里還肯傻傻地繼續(xù)“花錢打水漂”。

    “明星也是人”,說句不甚妥當?shù)脑?,明星也?ldquo;風光不再,時不再來”。在藥品廣告的審核監(jiān)管尚顯“有利于代言撈錢”的大氣候下,能像宋丹丹那樣,做到“吃塹長智,嚴以自律”,當然很是值得稱道和效法。然而,如果代言的“風險成本”,的確不足以令人踟躕再三、深感敬畏,“明星不做藥品廣告”的“榜樣效應”究竟幾何,在我看來還是頗存疑慮的。

    走筆至此,不妨轉述一則異國舊聞:美國影視明星菲德勒爾為某治療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新型藥物推而廣之,且該藥品療效確實不錯。但經過證實,菲并沒得過此病,也沒有吃過這種藥,調查人員隨即找上門來,其在電視上公開道歉后,最終150萬美元代言費上交,并被罰款5萬美元,三年內不得參與拍攝任何廣告——對照之下,“致歉”真的算得了什么呢。(司馬童)

     

    (責任編輯:鄭政)

[上一篇]   下一篇:沒有了
大眾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大眾網所有內容的版權均屬于作者或頁面內聲明的版權人。未經大眾網的書面許可,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大眾網的各項資源轉載、復制、編輯或發(fā)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場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資訊散發(fā)給其他方,不可把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務器或文檔中作鏡像復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眾網的任何資源。若有意轉載本站信息資料,必需取得大眾網書面授權。
2、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大眾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大眾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轉載其他媒體之稿件,意在為公眾提供免費服務。如稿件版權單位或個人不想在本網發(fā)布,可與本網聯(lián)系,本網視情況可立即將其撤除。
4、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lián)系的,請30日內進行。

 

重磅專題

記者調查

論壇熱帖

臨沂新聞

新聞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