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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車險,損毀按比例賠? 法院:實際損失賠償

2012-07-21 11:42 作者:郇恒吉 袁振鳳 來源:大眾網-魯南商報
在車損險條款中一般有這樣的約定,保險人依據(jù)投保人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條約定無效,保險公司應對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在車損險條款中一般有這樣的約定,保險人依據(jù)投保人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條約定無效,保險公司應對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0101221,陳先生駕駛某陶瓷廠所有的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市區(qū)某交叉路口時,與由錢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相撞,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后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
      保險公司理賠時提出,根據(jù)車損險保險條款的約定,首先扣除交強險應賠償2000元。同時,保險公司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使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賠付比例應不超過70%。
      對此,投保人陶瓷廠難以接受,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依據(jù)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屬無效。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事務所彭海律師認為,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于,發(fā)生車輛損失時能得到保險賠償,其能否得到賠償僅與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有關,而與被保險人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無關,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jù)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僅不合理,亦有違投保人的初衷。
    彭海說,車損險是一種損失補償?shù)谋kU制度,被保險人獲得賠償?shù)囊罁?jù)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在車損險中不適用。
    記者 郇恒吉 實習生 袁振鳳(zgx
    (責任編輯:范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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