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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把車借給朋友 不想愛車竟在外地被抵押

2012-08-10 08:17 作者:郇恒吉 來源:大眾網-魯南商報
陳某將愛車借給朋友徐某,沒想到卻被徐某質押給了胡某,多次催討無果后,陳某將徐某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審結此案,陳某終于要回了自己的愛車。

        陳某將愛車借給朋友徐某,沒想到卻被徐某質押給了胡某,多次催討無果后,陳某將徐某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審結此案,陳某終于要回了自己的愛車。

      據陳某介紹,他和徐某是老朋友,平時因生意方面有業(yè)務往來。2011年5月,徐某稱要去外地出差,希望能借他的愛車一用,并可以適當給些費用??丛谑烊说那榉稚?陳某便將自己的一輛商務車借給了徐某。

      幾天后,遲遲不見徐某還車,陳某便開始向徐某討要,不料徐某竟稱他將車開到外地,因業(yè)務資金問題欠了胡某6萬元未能償還,便將陳某的車質押給胡某了。陳某多次討要愛車無果,徐某卻只付給了他1500元租金。無奈之下,陳某將徐某、胡某告上法院,請求徐某返還其愛車,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庭審時,徐某稱,他確實向陳某借車,后來開到外地因欠款抵押給他人,后來他希望與徐某協(xié)商,將車轉賣給他,但是陳某并不同意。經過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徐某返還陳某的愛車,并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所彭海律師認為,徐某向陳某租用車后,將該車輛質押給他人,形成了事實上的質押關系,但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動產質押的出質人應為財產所有權人或財產經營管理人。因此,徐某將其租用的小轎車質押給他人,其質押無效。

      彭海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車輛質押是一種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胡某取得該車的質押權未經登記,不屬于善意取得,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記者 郇恒吉

    (責任編輯: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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